押送罪犯的人在宋朝被称为部送人:
置籍,遇有传到,即时注籍,差人押往前路州县,候得报日下勾销。如逃亡者,严责部送人根捕,所委官常切觉察,月具交传过及有无截留走失人数,申本路提点刑狱司监察。
——《庆元条法事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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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那本县志:
民国时期,有县志上记载:富者得病,率皆延医诊治;贫者往往听其自痊自死,终身未曾服药者,约占三分之二。近年赤贫者,往往衣食皆无,更难求医疗疾矣。妇女有病,亦有舍求医巫者,痊则信其灵,死则由其命。
——《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·华北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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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配隶刑只罚及犯人本身,即使是家属连坐者,待犯人死后,也无需子孙永远接替受刑
——《宋代配隶刑究》